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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准备资料 一、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校验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年...
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3、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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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当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6、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当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6、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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