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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开始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
1、股权转让协议除合同中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则自协议签署时成立生效; 2、股权转让应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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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计算。其他股东得知转让条件后,不主张在合理期限内购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股权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继承;没有上述协议的,依法继承。但是,公司章程规定不得继承的,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继承纠纷适用于普通民事纠纷的三年诉讼时效,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将失去胜诉权;最长期限为20年,即20年以上法院不予受理。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2、《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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