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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抵押的办理流程如下所示: 1、双方订立抵押合同,且抵押合同不能约定所有权的转移。 2、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办理了抵押登...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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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实践中,因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登记部门没有设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办事机构;二是抵押物登记部门擅自规定登记日期和高额的收费标准,不按其规定就不予登记。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无法登记的,不能认为抵押合同不生效力,只要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因此质押权属于担保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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