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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之一,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如发现老师歧视学生的情况,建议到教育局反映情况。2.法律依据:...
歧视学历违法。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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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产假期间妇女的工资是由社保出的,但是,这还不足够。一是,有没给齐的部分,还是得由妇女所在单位出的。二是单位因为人员变动的效率损失被忽略了。这个时候,保护、优待生育妇女的规定,不过是法律强制一部分人必须做什么,强制这部分人必须为妇女生育付出额外的代价。 比如,保护生育妇女的利益,针对的就是企业主或生育女性身边的同事。如果老板请一个人来替代,或者多给加班费给其他员工,让他们多承担一些工作,那么,这个成本就是老板承担;如果老板没有请人,也没多给加班费,生育女性的工作,被周围的同事默默地承担了,那么,这个成本就是同事们承担了。优待生育妇女,是社会的责任,国家的义务,最终落到实处,却要求遇到生育女性员工所在的企业和她身边的几个同事承担额外的义务。其中的不合理之处,非常明显。 既然如此,企业当然会排斥育龄妇女。只要不是政府来替代企业招聘,只要企业还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企业就有很多办法来达成这一点。从是否结婚、年龄、是否购房等客观条件上,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排除掉那些有较大可能生育的女性,或者干脆只招收已经生育过孩子的女性。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二)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机构有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利,如果学生沉迷于手机,影响学习,老师没收学生手机并事后返还的,是合理合规的。但若构成非法侵夺占有学生财物的,则是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学校没有这种权利,行政机关才有没收和暂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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