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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并再次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再次失业可以再次申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
【法律意见】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未领完,以后失业还能再领的,但是需要劳动者非自愿离职才可以领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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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1990年应聘到一家机械厂工作,2005年4月单位破产,张某办理了失业手续,从2005年5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时限为24个月。2005年10月张某因病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当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5年11月份停止发放张某的失业金。张某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剩余18个月的失业金。经办机构未予同意。[评析]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因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5年11月份停发张某的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情况,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又重新找到了工作,失业金就会停止领取,那么未领取的失业金怎么处理呢,还能再领取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条件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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