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干股,又称“发起人股”或“递延股”,指无代价赠送的股份。很多私企的老板们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属于受贿罪,近年来,行受贿者采取了越来越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法律,企图逃脱惩罚。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受干股的形式谋取个人私利,就是其中的一种新形式。“干股”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它是指“股东没有出资而占有的股份”,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干股股东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这一点从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的授权资本制度中也可以得以印证,即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只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因此只要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股权登记,这种登记就是具有对外公示性的,所以干股股东的对外的权利义务是等同于出资股东的。由于干股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利益并且还能带来财产利益,因此干股完全可以成为受贿的对象,而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并获取红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就是行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并给他人谋取了利益。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干股是股份的一种; 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3、享有的股权是否受到限制 很多情况下,根据协议受让干股的股东不享有完全的股权,仅享有部分股权。通常干股股东享有红利分配权,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持有一定期限后享有转让的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查阅账簿权等参与决策的权利。在干股股东仅享有不完整的股权时,干股股东应注意,当股权受到侵害时,股东应识别其是否合法享有被侵害的权利,如果依据协议其并未合法取得该项股东权利,就不能主张此项权利。 4、影响干股股权效力的因素 当干股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可能会被否认。相对于普通股东而言,干股股权的效力更易于被否定。干股股权的效力可能因以下情形被否定:没有在工商档案中予以登记,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缺少合法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赠予协议被认定无效,股权赠予协议被申请撤销等。 因此,干股股东在受让股份并持有股权的过程中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其在受让和持有的各个环节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可见,干股的分红是依当事人协议而定,而此协议是否完全受法律保护要受很多因素的制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