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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供配电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出具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专业法规,也适用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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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居住区等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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