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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
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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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及结构如下: 一、首部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二、正文 三、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印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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