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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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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担保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单独的书面的保证合同; 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条款;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 4、可以以定金、抵押物等进行担保。
以下就是委托担保合同质押担保的性质: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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