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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后,是否要继续服刑,或什么时候要继续服刑,视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人流后病愈)后,如果刑期未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消失之后,如果刑期没有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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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因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执行,在监狱外执行刑罚。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继续监禁;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临时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后,是否继续服刑,或者何时继续服刑,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流产后病愈)后,刑期未满的,仍应当接受监外执行;刑期届满的,应当及时释放。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不适合监外执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办法。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缓期执行两年未减刑的罪犯,不得在监外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计算在刑期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监外执行:(一)有严重保外执行情况的,可以在监外执行;(二)未经监外执行医疗或者正在哺乳自残的,不能被保外就医的,不能被保外就医的,不能被保外就医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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