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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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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请准备以下资料到当地房产过户中心办理。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证(原件) 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若一方同意协助办理过户,双方共同申请;若一方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除提交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外,还应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房子还还在银行或其他人处设定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的书面文件。若抵押在银行,应先将房产从银行赎出。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男方婚前房婚后添加女方名字离婚如何分割 2000年之后,孙女士与刘先生相识,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度生活甜蜜,并居住在刘先生父母购置的100平米的婚房内,该婚房的产权登记人为刘先生与父亲(刘老先生),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刘先生父子向银行偿还。 2005年,为对过门的媳妇表示诚意,刘先生父子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婚前的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孙女士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刘老先生(父亲)各占产权的1/3。 今年5月,夫妻俩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后,因对该处房产如何分割再起纠纷,孙小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析产。 法庭上,刘先生父子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目前仍欠银行贷款20万元,孙女士如愿在产前准备上“添名”后,又要将公公的产权份额去掉,由此引发争吵直至离婚。因张女士没有出资,故其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但夫妻一场,自己自愿补偿5万元。 近日,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父子应支付孙女士诉争房产1/3份额的折价款21.6万元,房产归刘先生父子所有。 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因双方对于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第三方)的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达不成意见。根据法院的常规办法,离婚案中一般不追加第三人到庭,因而,离婚调解协议对于该处争讼房产不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主张,原告可在离婚后再行起诉。 这种案件,在案由上,叫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中,该房产原系刘先生父子俩的财产,后增加孙女士为产权共有人,并确定张小姐也占有同等的1/3份额,此时,该房产的所有权起了变化,由“二人共有”变成“三人共有”。 孙女士没有出资,但取得了房产的部分产权,这在法律上叫作什么呢?因为双方没有交易、孙女士没有支付对价,但取得了部分产权,因而只能视为男方对她进行了赠与。现孙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孙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共有人之间如何处理?该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虽为刘先生,但属于该处房产的共同对外负债,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共同债务,故孙女士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3,在房屋折价款中扣除,具体计算一下,孙女士的实际产权余额为:(85万÷3)-(20万÷3)=21.6万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7、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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