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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证处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可以索赔吗?

2022-06-20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因此,当事人因公证处的过错,受到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公证机构给予赔偿。这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对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的一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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