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
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效力如何?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你应该提到不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也消灭了原有的亲属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标志,姓名权也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的身份关系发生了变化,与收养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成为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姓名具有决定权,对于这项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事实收养关系依法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就解除了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就解除了收养关系。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