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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2021-11-21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的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和执行。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过了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死刑、法定刑以下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刑期限制的假释。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无罪、免除刑罚、罚款、没收财产和死刑。监狱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的判决;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未成年犯判决。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时余刑不足一年的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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