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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前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2021-07-14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后,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其处理方法大致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因此,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理论上只要申请并补足土地出让金即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1)、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 (4)、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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