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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
1、土地确权明确农民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利!未经权属者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 2、确权完成的土地,在使用期内,确权证可以作为资产抵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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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部分农民之所以反对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农村土地确权可能会伤及他们的利益,以下两类人反对农村土地确权的呼声最高。 1)一些腐败的基层乡村干部一直以来,农村基层乡村干部都拥有村集体土地的支配权,农村土地一旦确权后,一些自身腐败的基层干部权威必然会收到挑战,另外一方面,很多腐败的干部也失去了利用土地捞油水的机会,所以,他们也是反对农村土地确权的中坚力量。 2)农村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农村土地分布不均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今很多年轻的农民从出生开始都没有土地,一家人守着很少的土地艰难度日,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的归属权被再次确认,也意味着这部分农民将会永远处于没地的处境,不得不说,可能会有失公平。大家同是村集体成员,待遇却不一样,没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也难能服众。因此,与其说这部分人反对农村土地确权,倒不如说他们只是更希望重新分后再进行确权罢了,这样心里多多少少也有点希望。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确权制度虽然很好,但在农村里也有一些反对声音,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土地确权登记中,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家庭成员签订分户协议,并出具书面申请,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按书面申请给予分户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双方对院判决书或协议书载明的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确权登记。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承包农户户主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员集体推选产生。
我国房屋的确权一般是指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确权意味着: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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