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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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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的表述是出现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具体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需要看原生效判决是哪级法院作出的。 即: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法院即为一审法院;如果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法院即为二审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取消原审,返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四)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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