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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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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可不缴纳社会保险。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是完全由双方协商约定的。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实习生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相关的保密事项。法律也没有规定实习生不能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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