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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减刑、假释,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
服刑期间执行财产刑,是悔改表现的一种,可以适当提高减刑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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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减刑程序,即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适用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减刑罪犯,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减刑罪犯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减刑罪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作出裁定。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重要罪犯的减刑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5、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裁定;情况复杂或特殊的,可延长1个月。6、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不得延长时间。法律规定的减刑程序比较笼统,没有犯罪分子参与。但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求犯罪分子提交减刑申请。
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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