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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如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属于情节轻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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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鉴于您的情况,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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