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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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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1。员工个人工资表或考勤、打卡记录;2。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记录;3。员工的工作许可证或工作许可证;4。同事或工作交接对象的证人证词等。
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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