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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或者。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
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一般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物品的书籍、期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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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则应当按强奸罪、猥亵、侮辱妇女的教唆犯罪方法罪处罚。
1、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主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的方式,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有的是寻欢作乐;有的是寻找刺激;有的是取悦于他人。如果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则构成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构成本罪。 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对犯本罪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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