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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根据今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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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9年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主要考虑到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两高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的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到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入罪门槛调整为三万元。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刑九》突破:第一,取消了贪污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第二,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第三,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罚金刑。第四,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五,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公布了涉嫌贪污的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数额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1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2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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