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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公布了涉嫌贪污的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数额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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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现在的刑事立案标准是3万元,2万元还未达标,一般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与其他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中常出现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笼统的用语不同,我国《刑法》第383条至第386条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了较为详细的量刑尺度,明确了贪污、受贿数额和其应受刑罚的对应关系。如此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犯罪社会危害大、民众关切度高,而中国各地区、各级别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官员的“能量”和法官、群众对违法数额的认知判断可能会有一些相应的差异,如果沿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之类语焉不详的规定,量刑难度可想而知。
《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三万元以上,包括三万元。受贿“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与贪污“数额较大”的起点一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其他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有六种:(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有三种:(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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