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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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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重要阶段,是处理治安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的专项活动,是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前提。强调依法调查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提高治安管理水平和治安管理处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调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调查治安案件。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治安案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合法程序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和收集案件证据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仅要收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利的证据,还要收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利的证据。第二,严禁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供述人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得的口供。,是供述人在压力或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不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要求,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必须严格禁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拿到移送的案件后,如果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原来的办案机关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之后根据调查的结论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还是证据不足撤案。这里要注意,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可以是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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