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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本市各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或者确认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或者确认事项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国家、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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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质检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对审查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受理部门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第三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外,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部门审查后决定。审查部门收到受理部门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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