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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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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率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别扣除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率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别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儿童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和儿童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夫妇每月扣除1000元,夫妇每月扣除500元。《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国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每月扣除400元,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4年)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取得相关证明当年扣除3600元。《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万5千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可扣除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个人所得税特别追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国内住宅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妇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单方扣除。《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父母的支出,祖父母、祖父母的孩子去世,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祖父母或祖父母的支出。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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