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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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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一)津贴和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五)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六)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七)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八)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九)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十)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一)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二)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三)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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