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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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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受人延迟支付房价,在卖受人催促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后三个月内仍未支付房价,卖受人可以与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 合同终止后,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卖方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推迟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和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终止,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超过日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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