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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没有合同期限的限制。但是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
所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你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但你可以不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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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确在损害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有二次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只要你们想在单位工作,不能和你们解除合同;且现在不为您们买相关的保险,收回您们的合同,这简直是践踏职工的合法权益!您们可以到当好的社会和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如还是不行,只能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总而言之,不能沉默,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你和单位已经签订3次劳动合同的,若第一次签订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那么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2、根据你的描述,第一次不是在2008年签订的,那么你持续在公司工作10年的,可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若是单位不予签订的,你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满6个月到1年以下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在6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新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把握好两个要点。 其一,考虑人员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连续签订两次较短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方法,使累计合同时间缩短,便利劳动者的更新。但是,这样做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与新法原则相冲突。 其二,从提高用工稳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应该以长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样也可以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其实,企业没必要担心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会因为新法的实施受到限制。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前至少应提前30天,双方应该就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做好预期调查、摸底工作,以便合同期满能够顺利地转入二期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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