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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我国法律规定...
尊敬的求助人,您好,根据你提出的咨询问题,在事故中,绝大多数的争议和纠纷都源于赔偿问题,但是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双方和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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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例,《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形有: 1、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交通事故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方面的证据,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如果是对赔偿有异议的,属于民事案件,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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