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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如下: 1、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2、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或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 3、没...
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例如,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名称、型号; (二)申请人不适格,例如,商标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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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要注册商标的原因如下: 1、商标能让消费者更容易找到企业; 2、商标是有价的资产; 3、商标是有效的沟通工具;等等。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去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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