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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可以修改。虽然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但是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
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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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从推出到现在经过多次修改,其中比较大的修改有两次。在1997时使用的格式合同称作《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契约》,分内销和外销,这个合同为15条,期间也经过小的修改。北京市第一次大的修改是建设部与工商总局发布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后,北京市以这个范本为基础,从2000年12月1日起强制使用该文本,使用至2005年的3月15日之前。期间也经过小的修改,l:L女n曾增加一条,公摊部位增加导致面积变化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后来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后这一条又取消。2000版的格式合同是基本为24条,其中变化过程中有25条、26条,但都是四个附件。现在使用的是2005年的3月15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建委联合制定的格式合同,共28条,七个附件。2006年1月1日,北京市又对2005年的格式合同进行了微调,因此现在签订格式合同要选择最新的格式合同,2006年的l月1日版的格式合同对维护购房人权益较之以前的版本变化还是比较大。有些开发商为减轻其责任,或者出售不合法的项目,仍然拒绝使用新版的格式合同。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确定开发商使用的格式合同的版本,以便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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