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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取消了综合验收条款,是否可以作为交付房屋的标准理由?

2022-05-09
就本案看,开发商的理由肯定是,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综合验收这一审批项目,因此,原合同约定中有关“综合验收”的条款,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该约定不能作为交付房屋的标准。 但是律师认为,开发商的上述理由是不成立的。理由为,国务院取消的只是竣工综合验收这个行政审批项目,即不再由行政单位组织进行综合验收,并不是指房地产项目在交付之前就不再进行综合验收。事实上,商品房在交付之前,应该也必须经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加之,开发商既然认为综合验收是已经取消的条件,为什么还要把它写进合同里呢。其行为显然应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欺诈。 事实上,从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也是支持律师的上述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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