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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可以按约定也可以法定。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定之债,小孩未成年时只要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这种支付抚养费之债就既已存在,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同理,未成年小孩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法定权利,只要父母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就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也不因小孩成年而自然消灭。在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仅仅以子女已成年为由,主张免除其既已存在的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之债的,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孙的母亲赵与孙协议离婚,孙由母亲抚养,虽然赵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作为父亲孙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依据,故孙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自起诉之日起,孙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但是已经花费的抚养费,被告不需要重新弥补回来。因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起诉之日至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请求,而不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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