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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相关知识可以得出,如果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假如原告再次起诉的,并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此外,如果驳回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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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强制执行力,它是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直接分配的体现。判决书处分的是原、被告有争议的权利义务,那么已经达成调解和撤诉的被告与原告没有争议,判决不再对这些被告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也就没有必要将已经达成调解和撤诉的被告列为判决书中的被告。 2、已经达成调解的被告,法院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向该被告送达调解书。若将这些被告列入判决书中,必须要再送达一份判决书,那么一个当事人就收到一份判决、一份调解书,不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原则,让当事人有混乱的感觉。 3、节约司法资源。将已经达成调解的被告在判决书中继续列为被告,要向一个被告送达两次法律文书。在我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随处可见,所以当被告已经处理了与其有关的民事纠纷后,法院再送达与其无关的判决时,往往不会自动领取,必须要法院送上门去才会签收,这样就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为了判决书表述的完整性,可以将已达成调解的被告名字在判决书的原、被告诉辩中交待清楚。并在审理查明部分写明哪些人已在判决作出前达成调解和撤诉。 综上所述,已达成调解和撤诉的被告不应在判决书中再被列为被告,以保持法律文书的逻辑性、严谨性、节约司法资源。
一、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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