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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强制执行力,它是对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直接分配的体现。判决书处分的是原、被告有争议的权利义务,那么已经达成调解和撤诉的...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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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因为被告不明确或者其它原因,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是可以二次起诉的。二次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不再受理。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可以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再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之后,需要在7日之内做出决定。经过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那么通知当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则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对裁定不服的,那么还可以提起上诉。至于驳回起诉,这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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