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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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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 1、工资扣税标准。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工资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500-2000=500 500*5%=25-0=25元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关于厦门工伤期间工资的问题作出解答: 工伤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水平保持不变,由单位支付。厦门市目前没有对停工留薪的工资做出其他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可。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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