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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的规定,上述律师的回答似并无错。但做为律师是不是应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本案涉及的问题呢?即本案所涉合同的这样约定(结合开发商的交房行为)...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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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变更建筑面积,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不知你们当时的购房合同上关于面积有无规定,这很关键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的,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于这个是有规定的,具体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议你最好能携带对方的诉状和你们当初签订的买卖合同与律师面谈为宜。
首先,开发商交付的商铺与合同约定不符,明显已构成违约。如果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按造成的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差额的补交应看具体的误差大小。 因为你所说的违约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所以具体请求多少才合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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