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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2021-08-13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有以下几点含义: 第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征用; 第二,征收、征用的内容为不动产或者动产; 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征收、征用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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