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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追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
民法总则承担着保护我国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也就是说它是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分别制定以及补充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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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较: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在专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商主体。 (二)有关商法人规范的构造在民法通则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企业法人。在专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社团法人,其中指出营利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采用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规定了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对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民法也好还是商法也好,其主体都是民事主体,都需要我们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只不过对于商法来说更有力的并且更能囊括的还是民法的范畴。
《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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