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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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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与刑事案件犯人办离婚和财产分割的,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院分割财产应在6个月内审查,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审查案件法官确定,但审查限制内需要开庭审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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