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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约时,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一般情形下,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如下:损害赔偿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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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赔偿损失费是,按照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损失费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违约方不能预计到的可能会造成的损失。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法院判赔,那里法院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解除合同需要赔偿的损害: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内,但是对于违约方违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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