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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股权质押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公司股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
大股东股权质押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公司股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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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会影响股东行使转让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将股权质押后,不可以将股权进行转让,但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约定可以转让的,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人将股权转让后,应当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款项进行提存。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和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未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质量折扣或拍卖后,如果价格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质人所有;如有不足,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与质物产生的孳息有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获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是获得了孳息的质权。(3)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设质股票的权利。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四)质权人对股权享有物上代位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害质押财产或者明显降低其价值,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出售质押财产,并通过协议与出质人提取拍卖、出售所得价款。
大股东股权质押在一般情形下,不会影响公司股改。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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