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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建议及时报警,并要求派出所尽快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就只能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派出所可以对加害人治...
这种事情发生在学校门口,学校本应该有管理义务,但是没有尽到义务,需要承担责任,打人者也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对于造谣的家长,可以起诉对方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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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果是玩耍打闹,学校对方自己这方都是有部分责任的,主要责任在对方,先看看对方是什么态度。 具体的责任划分就要考虑事情的具体情况了,比如是什么时间?孩子多大?起因是什么?学校的处理? 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学校应当无责任。行凶者如果年满16周岁以上,应当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未满18周岁予以从轻或减轻。行凶者如果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凶者如果未满14周岁,不负刑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构成刑责任的,由行凶者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学生在校园内造成摔伤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和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教育机构第三人侵权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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