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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特殊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限制,只能由注册企业专用。因此,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允许他人...
答: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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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要件是:擅自使用即未经许可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结果要件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 一般要考虑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知名度,需要大量证据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非经他人同意,擅自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属于虚假注册,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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