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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负有作证义务。 2、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ask.com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借条见证人是什么意思?借条见证人做什么的相关内容。见证人只是见证借条的签订他和该借条的借款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ask.com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在诉讼外知道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而见证人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邀请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方式不同。证人是在诉讼之前由案件本身决定的,不能任意选择;见证人则是在诉讼各种过程中根据需要邀请的,有广泛的选择性。 2、证明的对象不同。证人对案件事实本身作证;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作证。 3、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同。证人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见证人是使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程序产生无可怀疑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有关情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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