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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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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若监事不予干涉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监事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危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三)第三人危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不予维护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 (四)诉讼主体:原告为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为危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或者第三人。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碍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缘无故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审理,或者调查取证,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对方为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因判决错误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和破产。虽然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但虚假诉讼仅限于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以双方恶意串通为前提。但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并非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一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要件。但是这个要件的满足显然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因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一方也可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时,一方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会损害司法秩序,还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无论是妨碍司法秩序还是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而且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要实际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来存在民事纠纷,只是在对某些细节上比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该罪。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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