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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
我国刑法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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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处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革,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他们可以假释。
1、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5、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1、《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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