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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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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办理监狱假释流程。首先,本人提出申请,其次,分监区或没有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公示程序完成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取得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一起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最后,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应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制下列材料: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最终法院的判决和裁定;4。多年来减刑裁定的复印件;5。罪犯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自残除外)的材料。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批准后提出假释建议。
对于已经判刑的监狱服刑人员只可以办理假释,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假释需要附合法定条件由监狱办理,不需要自己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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